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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发】关于申报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

日期:2019-03-06 点击数: 来源:

校内各有关单位:

   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 一、申报项目类别

   (一)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

   1. 资助范围。本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。包括:戏剧、曲艺编剧创作人才,音乐作曲创作人才,舞蹈、舞剧编导人才,舞台艺术表演人才,美术、书法、摄影创作人才,工艺美术创作人才。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。

   2. 资助额度。资助额度为10万元至20万元。

   3. 资助方式。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%;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50%的资助资金。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、资料收集、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、包装运输、展览演出、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。艺术基金将从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,组织专家评审,择优给予滚动资助,并组织开展出版、展览、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。

   (二)美术创作资助项目

   1. 资助范围。本项目资助具有丰厚文化内涵,较高审美价值、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,思想精深、艺术精湛、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美术精品创作。包括:中国画、油画、版画、雕塑、水彩(粉)画和漆画的新作品创作。申报项目可为单幅、单件作品,也可为组画、组雕作品。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。

   2. 资助额度。资助额度为5万元至75万元。

   3. 资助方式。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创作经费5万元,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、资料收集和材料购置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。作品创作完成后,组织专家结项验收,经验收合格纳入成果管理的作品,艺术基金将依据专家对作品主题题材、艺术水平、作品材质和创作成本提出的意见、建议,支付上限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资金,并组织开展出版、展览等公益性宣传推广活动。

   (三)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

   1. 资助范围。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,且在20194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;在201411日至2019415日之间完成创作演出,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。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作品创作;重点资助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;重点资助戏曲、曲艺、民族歌剧、交响乐、民族管弦乐等艺术形式;重点资助与港澳台艺术机构合作开展的作品创作。

   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:戏曲、话剧、歌剧、舞剧、音乐剧(歌舞剧)、儿童剧、杂技剧、木偶剧、皮影戏、小剧场戏剧、交响乐、民族管弦乐、曲艺(长篇、中篇)和具有创新性、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。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包括:小戏曲、独幕剧(含戏剧小品)、小歌剧、小舞剧、音乐(含独奏曲、重奏曲、室内乐、民乐小合奏、歌曲、合唱)、舞蹈(含单人舞、双人舞、三人舞、群舞)、曲艺短篇(含曲艺小品)、木偶、皮影、杂技、魔术等。

   2. 资助额度。根据不同类型剧种,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为50万元至400万元,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资助额度为10万元至20万元。

   3. 资助方式。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,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%,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,主要资助剧本、音乐、编导、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;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,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%;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20%的资助资金。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(节)目和作品,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%,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;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30%的资助资金。艺术基金将从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,组织专家评审,择优给予滚动资助,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。

   (四)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

   1. 资助范围。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。包括:舞台艺术、美术、书法、摄影、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(网络演出、网络音乐等)作品的展演、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。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、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。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、展览项目;重点资助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、展览项目。

   申报在国(境)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,应是在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的过程中,深受欢迎,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。申报在国(境)外实施的展演、展览项目,应为国(境)内有代表性艺术工作者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。申报运用互联网、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,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,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。

   2. 资助额度。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依据艺术门类、规模体量、成本投入等因素,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。

   3. 资助方式。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%作为项目实施经费;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30%的资助资金。

   (五)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

   1. 资助范围。本项目资助满足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。重点资助特殊的、急需的、紧缺的高端艺术专业人才、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研究、评论人才培养。包括:舞台艺术、美术、书法、摄影、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(网络演出、网络音乐等)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、经营管理人才、理论研究和评论人才培养。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、交流采风、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。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、讴歌祖国、讴歌人民、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人才培养项目;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创作人才培养项目;加大对戏曲、曲艺、木偶、皮影和民族音乐、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和网络文艺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。

   2. 资助额度。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、规模体量、成本投入等因素,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。

   3. 资助方式。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%作为启动经费;项目开班经中期监督合格后,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%;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20%的资助资金。

   二、申报要求及办法

   (一)项目从2019415日起开始申报,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我司哲学社会科学在编在岗教师,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及办法详见附件(含《国家艺术基金章程》、《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》、各类《项目申报指南》),更进一步的信息可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(http://www.cnaf.cn )查询。

   (二)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,受理个人申报,申报人须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内地(大陆)户籍,年龄不超过40周岁(1979430日以后出生)。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,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。每个申报人可申报1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。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者,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;已获得“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”的申报者,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,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。

   (三)美术创作资助项目,受理个人申报,申报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(大陆)户籍。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,应由其中一人作为申报者进行申报。申报者和创作团队成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。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美术工程资助的项目和作品,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。已获得“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”和“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”的申报者,在资助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,不能参与本年度项目申报。本项目和“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”不能兼报。

   (四)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、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、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只受理以学校为申报主体申报,申报人须于201951日前向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,学校同意后方可网上申报。

   (五)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,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、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,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。

   (六)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继续采取网上申报。申报教师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进行申报(http://www.cnaf.cn ),申报前请仔细阅读《国家艺术基金章程》、《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》和《申报指南》等文件,深化项目创意和设计方案,网上填写《项目申报表》和相关附件材料。同时,建议申报教师注意申报时限,合理安排申报时间,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路拥堵,延误申报。

   请申报教师于201963日前完成网上填写,并打印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2份,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社会科学处,社会科学处审核通过后,由申报教师网上进行正式提交。个人申报及逾期申报不予受理。

    人:

   联系电话: 85155451

   电子邮箱: hma@jlu.edu.cn

   附件: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申报相关材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社会科学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