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财教[2007]91号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员工(以下简称员工)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。
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。
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;
5.家庭经济困难,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,生活俭朴。
第六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。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员工人数的比例确定,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。下达指标时间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。
第七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、教师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,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。
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第十条 员工向学校提出申请,并递交《公司本专科员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。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,并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。
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、纪委、员工工作部、财务处、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,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,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,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上报教育部审批。
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部,负责评选工作相关事宜。
第十二条 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,学校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,并记入员工档案。
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,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